(2016)川0681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成都友林公司与广汉鑫达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友林铸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广汉市鑫达建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1执127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友林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崇州市三江镇古泉村**组。被执行人:四川省广汉市鑫达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汉市西湖路一段。成都簇桥精密铸钢厂申请执行四川省广汉市鑫达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本案应执行本金101614.85元,现因被执行人四川省广汉市鑫达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符合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广汉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勇审判员 余天学审判员 侯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蔡 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