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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6民初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湖北植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覃国梅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植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覃国梅,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6民初645号原告湖北植美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植美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60号。法定代表人刘青,植美源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乔兴云,植美源公司副总经理。被告覃国梅,女,1965年2月21日出生。第三人湖北富程祥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程祥云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60号。法定代表人黄代翠,富程祥云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忠诚,北京市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植美源公司与被告覃国梅、第三人富程祥云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在本院的主持下���成和解协议。为此,原告植美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植美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植美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植美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红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