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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刑更1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陈惠芬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刑更1448号罪犯陈惠芬,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辰溪县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0日作出(2002)二中刑初字第1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惠芬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刑期自2002年9月20日起。于2002年10月2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8日作出(2005)湘高法刑执字第160号刑事裁定,裁定将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7年6月22日作出(2007)长中刑执字第3591号刑事裁定,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0年3月29日作出(2010)长中刑执字第2034号刑事裁定,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十一个月;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3)长中刑执字第03668号刑事裁定,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17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4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该犯的提请减刑意见。本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惠芬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现有奖励分158.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惠芬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惠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龙显雄审 判 员  龙新国代理审判员  廖雯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汤 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