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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8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张某某,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8民初790号原告黄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德东,重庆市巫溪县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系原告黄某甲之父,特别授权),男,汉族。被告李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杨开元,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李某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9.81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乾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