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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民初29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与杨华斌、赵美贞、杨大勇、杨全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杨华斌,赵美贞,杨大勇,杨全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2945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XX,任职行长。委托代理人牛凯,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陈佳云,山东青大泽汇律师事务所。被告杨华斌,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赵美贞,女,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杨大勇,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杨全武,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与被告杨华斌、赵美贞、杨大勇、杨全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杨华斌、赵美贞、杨大勇、杨全武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洋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晓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琪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