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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陆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姚某、王某某、高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某某,张某某,姚某,王某某,高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56号申请执行人陆某某,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埝桥镇。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段家镇。被执行人姚某,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富平县。被执行人姚某,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富平县杜村镇。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富平县薛家镇。被执行人高某某,男,199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富平县东上官乡焦村。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渭南市富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陆某某、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姚某甲、姚某乙、王某某、高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的(2014)大民初字第02143-6号民事��决书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0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高某某名下的房产进行查封、评估、拍卖,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523执56号案件的执行。日后一旦房屋评估、拍卖程序结束,申请执行人即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成审判员 王进军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