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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执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陈洪与叶建辉、叶小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陈洪,叶建辉,叶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651号申请执行人李陈洪,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叶建辉,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叶小娟,女,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陈洪与被执行人叶建辉、叶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执行长泰县人民法院作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泰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尚欠款项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泰县人民法院(2015)泰民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坤盛审 判 员  黄勇忠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