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民初19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丁玲才与戴新富、瞿彩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玲才,戴新富,瞿彩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954号原告:丁玲才。委托代理人:陈辉,温岭市新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新富。被告:瞿彩娇。原告丁玲才为与被告戴新富、瞿彩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82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1年3月8日,被告戴新富向原告丁玲才借款82000元,并由被告戴新富出具借条一份。该款被告戴新富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戴新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丁玲才82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3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被告戴新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业银行)。代理审判员 郑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敏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