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8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志平与莘尚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平,莘尚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8执84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平。被执行人莘尚帅。本院在执行李志平与莘尚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志平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初字第2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志林执行员 贾冉亚执行员 程有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晓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