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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8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志平与莘尚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平,莘尚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8执84号申请执行人李志平。被执行人莘尚帅。本院在执行李志平与莘尚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志平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初字第2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志林执行员  贾冉亚执行员  程有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常晓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