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民终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赵冬梅、河南天鹅城实业有限公司等与河南宏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冬梅,河南天鹅城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宏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民终2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冬梅,女,1968年12月10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天鹅城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亚东,该公司董事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波,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宏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关奇,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人赵冬梅、河南天鹅城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宏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1089号民事判决及(2015)湖民初字第010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冬梅、河南天鹅城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同时,也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冬梅、河南天鹅城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以及撤回一审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赵冬梅、河南天鹅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撤销湖滨区人民法院(2015)湖民初字第01089号民事判决及(2015)湖民初字第01089号民事裁定;三、准许上诉人赵冬梅、河南天鹅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本案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赵冬梅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赵冬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景志贤审 判 员 李 娟代理审判员 李 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葛秋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