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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执保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484号申请保全人:刘红玲,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保全人:周莹,女,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横州镇。被保全人:赵永光,男,196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江海区。申请保全人刘红玲与被保全人周莹、赵永光因诉讼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刘红玲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刘红玲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周莹、赵永光价值13万元的财产,并由申请保全人刘红玲及案外人林兵煜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粤0703民初1660号民事裁定,准许刘红玲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1660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保全人刘红玲及案外人林兵煜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1、申请保全人刘红玲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J743**轿车;2、案外人林兵煜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J3F8**小型轿车;二、在人民币13万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周莹、赵永光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其中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超过前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申请人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梁 珊审 判 员  王文锋代理审判员  吴翠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