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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4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江苏环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丰城市荷湖合兴煤矿买卖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环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丰城市荷湖合兴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458-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环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沈高镇单塘村。机构代码:66575168-5。法定代表人:高锡军,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丰城市荷湖合兴煤矿。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荷湖乡车草村。机构代码:75421769-5。法定代表人:曾文春,系该煤矿经理。本院在执行:江苏环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丰城市荷湖合兴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丰城市荷湖合兴煤矿在银行系统的账户无存款、在车管、房产管理、工商、土地管理局均无产权登记信息。致使本案的执行标的73000元及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丰执字第45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江苏环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丰城市荷湖合兴煤矿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维国审判员  徐顺平审判员  刘鸿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圣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