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方建民、李桂英与马维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建民,李桂英,马维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418号原告方建民,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原告李桂英,女,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系原告方建民之妻。被告马维文,男,生于1995年11月30日,汉族,住民勤县苏武乡学粮村六社*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建民、李桂英与被告马维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建民、李桂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方建民、李桂英负担。审 判 长 王 锟审 判 员 马尚征人民陪审员 杨来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建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