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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民终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任某与西安华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华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任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民终5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华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孔立。委托代理人李峰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某。委托代理人高波,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华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赤城县人民法院(2015)赤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安华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峰虎,被上诉人任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波,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西安华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庭审时提出申请,要求对任某所承揽工程完成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任某同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赤城县人民法院(2015)赤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赤城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9279元,退还上诉人西安华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审 判 长 王 悦代理审判员 牛 洁代理审判员 姜建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梁秀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