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赵学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1454号罪犯赵学林,现在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足法刑初字第000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学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至2016年5月26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以罪犯赵学林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个月。本院认为,罪犯赵学林在服刑期间,虽确有悔改表现,但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学林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梅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