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执保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2016)湘0726执保28号之一孟维诉阳美元、孟凡文、唐连娥、孟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维,阳美元,孟凡文,唐连娥,孟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保28号之一申请人孟维,女,1990年9月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阳美元,女,1975年1月2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孟凡文,男,1942年7月1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唐连娥,女,1942年12月3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孟洋,男,2002年12月28日出生,土家族,学生,住湖南省石门县。法定代理人阳美元,女,1975年1月2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系被执行人孟洋之母。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孟维诉被执行人阳美元、孟凡文、唐连娥、孟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孟维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阳美元的银行存款1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孟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阳美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账号为X内的存款1244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