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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6执保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2016)湘0726执保28号之一孟维诉阳美元、孟凡文、唐连娥、孟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维,阳美元,孟凡文,唐连娥,孟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6执保28号之一申请人孟维,女,1990年9月8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阳美元,女,1975年1月2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孟凡文,男,1942年7月13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唐连娥,女,1942年12月30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执行人孟洋,男,2002年12月28日出生,土家族,学生,住湖南省石门县。法定代理人阳美元,女,1975年1月2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南省石门县。系被执行人孟洋之母。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孟维诉被执行人阳美元、孟凡文、唐连娥、孟洋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孟维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阳美元的银行存款1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孟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阳美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支行账号为X内的存款1244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任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