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贵法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任有成、方富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有成,方富堂,姜银香,任骏,王木根,涂传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贵法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任有成申请执行人方富堂申请执行人姜银香申请执行人任骏被执行人王木根被执行人涂传弟本院于2011年1月6日立案执行任有成;方富堂;姜银香;任骏申请王木根、涂传弟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贵民一初字第42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王木根、涂传弟应支付申请人任有成;方富堂;姜银香;任骏案款805645.64元,承担执行费10456.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805645.64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王木根;涂传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贵法执字第000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倪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