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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2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田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2885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吴胜蓝,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