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2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田某与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俞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2885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吴胜蓝,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与被告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田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