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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浏执字第03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郑飞翔诉钟建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飞翔,钟建成,杨先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浏执字第03191号申请执行人郑飞翔。被执行人钟建成。被执行人杨先成。申请执行人郑飞翔与被执行人钟建成、杨先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浏民初字第03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共计18898.6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2、已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足够存款;3、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车辆登记;4、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5、经向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工商登记;6、本院已将被���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且未提供被执行人下落线索。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浏民初字第03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左 凯代理审判员  卢方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鑫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