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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白相和与白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相和,白二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2203号原告白相和,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蒙古族,保险业务员。被告白二龙,男,1972年6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相和诉被告白二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相和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白相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27.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应为2063.53元,由原告白相和负担。审判员  包天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玉 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