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3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肖某诉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张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03民初483号原告:肖某,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告:张某,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原告肖某诉被告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广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某诉称,2015年7月1日,被告雇佣原告为其经营的位于河口区德盛街的小城老滋味快餐店从事服务员工作。截止到同年12月8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工资7042元。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支付工资,被告于2016年3月5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时至今日被告一直不支付所欠工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7042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被告张某出具的工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张某欠原告工资7042元未支付。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7日期间,原告在被告经营的河口区德盛街小城老滋味快餐店工作,被告仅支付原告部分工资,拖欠7042元工资未付。被告张某于2016年3月5日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但至今未付。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及庭审笔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劳动者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原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及时支付原告劳动报酬。被告张某未及时支付原告劳动报酬,是导致本次纠纷产生的原因,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肖某工资704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侯广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项冬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