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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黎庆与彭玉庭、彭丽红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庆,彭玉庭,彭丽红,彭小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885号原告黎庆。被告彭玉庭。被告彭丽红。被告彭小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庆与被告彭玉庭、彭丽红、彭小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庆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规定的时间2016年4月19日上午9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黎庆承担。审判员  杨柳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才华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