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21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黎庆与彭玉庭、彭丽红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庆,彭玉庭,彭丽红,彭小年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初885号原告黎庆。被告彭玉庭。被告彭丽红。被告彭小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庆与被告彭玉庭、彭丽红、彭小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黎庆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规定的时间2016年4月19日上午9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黎庆承担。审判员 杨柳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才华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