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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2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镜湖支行与绍兴县英杰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好帮手电气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镜湖支行,绍兴县英杰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好帮手电气有限公司,杜杰,张建喜,曹洌源,吴文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执43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镜湖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负责人:李明,行长。被执行人绍兴县英杰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杜杰。被执行人浙江好帮手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法定代表人:熊志荣。被执行人杜杰。被执行人张建喜。被执行人曹洌源。被执行人吴文敏。原告绍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镜湖支行与被告绍兴县英杰水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被执行人无较大金额存款;经向本辖区车辆登记主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相应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杜杰名下房产,因系轮侯查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暂无法处置;经向相关媒体曝光被执行人相关执行信息,无人举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商初字第7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剑审 判 员  黄文松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俞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