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执字第0036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梁金平与铜陵陵峰矿业物流有限公司、阮全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金平,铜陵陵峰矿业物流有限公司,阮全华,阮全喜,铜陵茅迪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中执字第00368-3号申请执行人:梁金平,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被执行人:铜陵陵峰矿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县。法定代表人:阮全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阮全华。被执行人:阮全喜,男,196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第三人:铜陵茅迪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义安区天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21691071560N。法定代表人:孙大凯,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梁金平与铜陵陵峰矿业物流有限公司、阮全华、阮全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依法于2015年12月17日向第三人铜陵茅迪矿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铜陵茅迪矿业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全部到期债务300万元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自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铜陵陵峰矿业物流有限公司在第三人铜陵茅迪矿业有限公司到期债权中的300万元予以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浩林审 判 员 钱韦玮代理审判员 李 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双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