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5民初176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易本成与俞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本成,俞星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7615号之一原告易本成,男,1975年7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委托代理人郭军,上海郭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浩,上海郭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星华,男,1970年4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王洋,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春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易本成与被告俞星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易本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本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16元,免于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1,725.50元,由原告易本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