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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73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赵x与於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於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初7310号原告赵x,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张吉青,山东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於x,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谢堃,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x与被告於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及委托代理人张吉青、被告於x及委托代理人谢堃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x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读研时相识并逐渐恋爱,于2007年12月5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12月30日生育一子於x1。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在思想观念、行为方式都有所差异。2009年4月,被告嫌孩子夜里吵,独自搬到其他屋子睡觉,从而形成长期分室居住。2014年2月被告出国归来后,对原告态度冷淡,对于孩子的照顾和教育严重缺失,原被告之间的沟通也日益困难、长期冷战。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所生之子於x1归原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於x辩称,双方认识、登记结婚时间及子女情况属实,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中其他事实不是实际情况,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读研时相识并逐渐恋爱,于2007年12月5日登记结婚,于2008年12月30日生育一子於x1。原告称其做完月子,自2009年1月份之后回到父母的住处居住一直分居至今,双方已经没有沟通,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被告称孩子出生之后,原、被告仍一起居住。因为原告嫌弃被告打呼噜,影响原告和孩子睡觉,所以被告才去其他卧室居住。2014年被告被派出国外之后,考虑到孩子的情况才让原告回娘家居住。2015年暑假孩子上小学,原告安置了一个学区房在那边居住,被告在自己住处与孩子住处两头跑。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对原告和孩子都有感情,希望和原告好好沟通。原告认可被告存在偶尔两头跑的情况,对于双方分居的情况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出生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是自由恋爱,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认为双方已分居多年,被告予以否认,而原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原告主张双方分居多年的意见不予采信。考虑到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而被告对原告还有感情,希望与原告沟通,继续一起生活,且本次诉讼是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故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本次诉讼以双方不予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赵x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视为放弃上诉权利。代理审判员  房文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成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