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民申4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博强与坪头镇庵坪村第六村民小组、被申请人贾俊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博强,坪头镇庵坪村第六村民小组,贾俊杰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申4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博强。委托代理人黄侃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坪头镇庵坪村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周勤科。委托代理人王栋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俊杰。再审申请人李博强因与被申请人坪头镇庵坪村第六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庵坪六组)、被申请人贾俊杰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宝中民三终00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博强申请再审称:(一)李博强与庵坪六组签订的租赁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且双方已经实际履行,租赁协议虽未经相关部门的批准,但并不是强制性效力性规定。该合同应属有效。(二)本案二审法院审理后仅判决确认《河道荒滩租用协议书》无效,对双方履行情况未做处理,程序违法。庵坪六组提交意见认为,双方签订协议性质是农村承包土地合同,依照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必须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该法律规定是强制性规定。本案租赁协议签订时没有经过民主议定程序,签订后也未报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未生效。被申请人仅提出确认合同未生效一项诉请,故二审法院程序正确。李博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贾俊杰提交意见认为,李博强经人介绍承包庵坪村土地,签订租赁合同书时并未取得三分之二村民代表同意,亦未报人民政府批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范围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贾俊杰与李博强并非庵坪六组经济组织成员,庵坪六组与其签订《河道荒滩租赁协议书》时,并未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亦未向镇政府报批,该协议欠缺生效的必要条件。因此,二审法院判决确认该协议未生效适用法律正确。庵坪六组一审诉请为确认该协议未生效,李博强并未提出反诉,故二审判决确认该协议未生效,程序合法。综上,李博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博强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小敏代理审判员 姜万慧代理审判员 罗亚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