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4民初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关文晶与上海绿地集团香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文晶,上海绿地集团香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4民初第1423号原告关文晶,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上海绿地集团香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香河县钱旺镇王谭路食品城商业街绿地售楼处。法定代表人欧阳兵,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文晶与被告上海绿地集团香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文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90元,减半收取4395,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祁振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