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景民初字第2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梁文洪与张明超、郭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文洪,张明超,郭玉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安景民初字第2181号原告梁文洪(曾用名梁文红),居民。被告张明超,居民,现下落不明。被告郭玉美,居民,现下落不明。原告梁文洪与被告张明超、郭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文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明超、郭玉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文洪诉称,2013年6月5日,被告张明超、郭玉美夫妻二人因经营超市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使用期限1年,2014年6月5日还清,逾期不还,按每天3%计算利息,二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要求二被告还款,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张明超、郭玉美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明超、郭玉美于2013年6月5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梁文红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元整,期限1年,于2014年6月5号还清,逾期1天按3%计算以宜家福超市抵押张明超郭玉美133××××7168。”借款到期后,被告张明超、郭玉美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梁文洪于2015年6月18日于向本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借条一份、原告的法庭陈述及本院依法做出的调查笔录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张明超、郭玉美共同向原告借款,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条中虽约定以被告经营的“宜家福”超市抵押,但抵押物约定不明确,该抵押不设立。原被告双方约定逾期利息过高,可按年利率24%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张明超、郭玉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等诉讼权利,并不影响本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对案件的审理。综上,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明超、郭玉美共同偿还原告梁文洪借款50000元,并按年利率24%计付自2014年6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艳萍人民陪审员 王宝林人民陪审员 李瑞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振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