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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81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靳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1民初707号原告靳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靳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靳某某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靳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樊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