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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钱银红与胡淼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银红,胡淼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6)湘0626民初448号原告钱银红,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周庆平,平江县梅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淼兴,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银红与被告胡淼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钱银红于2016年4月19日开庭之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视为原告钱银红自动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