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武商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沈连岳与徐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连岳,徐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武商初字第1741号原告:沈连岳。委托代理人:魏建忠,武义县中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继平。原告沈连岳为与被告徐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100万元及利息15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同日受理后,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于2016年1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1月13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应诉通知书等其它诉讼文书,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沈连岳委托代理人魏建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继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7月2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徐继平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写明:宏丰寄售行徐继平向沈连岳借人民币壹佰万元,并约定月利率为1%,按月计息,利息按月支付,出借人可随时一次性取回借款。此后,被告未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成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继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沈连岳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15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50元,由被告徐继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武鹦人民陪审员 王伯林人民陪审员 朱志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林翠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