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81行审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溧阳市嘉盈服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溧阳市嘉盈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481行审37号申请执行人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溧阳市。法定代表人陆卫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狄宽、刑忠斌,溧阳市××监察大队监察员。被申请人溧阳市嘉盈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法定代表人汤烨。申请执行人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5年7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溧人社察理字[2015]第03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溧阳市嘉盈服饰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溧人社察令字[2015]第032号),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立即支付李春燕等47名职工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份的工资合计175057元的行政处理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仅支付了部分工资,尚欠46名职工合计93057元工资未支付。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2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李春燕等46名职工2013年3月至2015年2月份的工资合计93057元。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溧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溧阳市嘉盈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云兰审 判 员 虞 斐人民陪审员 祝家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