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执字第21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张霞申请执行冯军、冯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霞,冯军,冯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达执字第2128-2号申请执行人张霞,女,汉族,39岁。被执行人冯军,又名冯建军,男,汉族,45岁。被执行人冯波,男,汉族,36岁。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作出的(2015)达保字第686号民事裁定书,张霞申请执行冯波、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了申请人张霞提供担保的蒙ANA8**小车一辆。现因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张霞提供担保的蒙ANA8**小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马 云审判员 : 刘 燕审判员 :高喜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永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