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02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2民初02171号原告:杨某甲。被告:董某。原告杨某甲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杨佳诺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至女儿独立生活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被告董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双方自愿在台州市���江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乙,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在共同生活中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淡漠。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在共同生活中虽因家庭琐事争吵,但根据原告起诉的理由及双方分居时间较短等综合分析,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双方互相互让,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董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员 黄乐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叶 臻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