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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81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郑州市科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科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兴平市德利尔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637号原告郑州市科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穆怀博,男,被告兴平市德利尔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平市金城路西段。本院在审理郑州市科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兴平市德利尔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科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科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1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市科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宝川二0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王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