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4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彭某甲与王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1451号原告:彭某甲。法定代理人:彭某乙,农民。系原告彭某甲父亲。被告:王某,女,199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甲与被告王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甲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彭某乙负担。审判员 殷 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梦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