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刑更6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许增焰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增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刑更616号罪犯许增焰,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闽侯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6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增焰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人民币,缴案赃款2万元人民币退还被害人,未退的赃款赃物依法继续追缴。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2010)闽刑终字第5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月18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3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107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增焰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生产车工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3年、2014年、2015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共获得达标分22.8分。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缴纳财产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2.8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3次,履行了部分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增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至2031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