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原告何志辉诉被告方琼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辉,方琼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155号原告何志辉委托代理人张敬武,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方琼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辉诉被告方琼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志辉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志辉负担。审判长 杨桂初审判员 金友玲审判员 付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殷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