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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原告何志辉诉被告方琼芳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辉,方琼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罗田民一初字第00155号原告何志辉委托代理人张敬武,湖北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方琼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志辉诉被告方琼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志辉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志辉负担。审判长  杨桂初审判员  金友玲审判员  付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殷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