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支行与成武县杰诚果蔬有限公司、菏泽市银信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支行,成武县杰诚果蔬有限公司,菏泽市银信纺织有限公司,成武县广源机械有限公司,菏泽奥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成武县锦源纺织有限公司,成武县盛源纺织有限公司,王东振,陈秀侠,郭成喜,王兰英,王以周,冯占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2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支行。住所地:伯乐大街西段路南。负责人王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成武县杰诚果蔬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大田集镇二泉庄村。法定代表人:王东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菏泽市银信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九女集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翟纪银,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成武县广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胜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菏泽奥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开发区东环路东。法定代表人:王成修,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成武县锦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九女镇政府西侧。法定代表人:王琨,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成武县盛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苟村镇西1公里南。法定代表人:彭腾腾,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东振。被执行人陈秀侠。被执行人郭成喜。被执行人王兰英。被执行人王以周。被执行人冯占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支行与被执行人菏泽市银信纺织有限公司、成武县广源机械有限公司、菏泽奥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成武县锦源纺织有限公司、成武县盛源纺织有限公司、王东振、陈秀侠、郭成喜、王兰英、王以周、冯占芹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也未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5)成商初字第122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根友审判员 王海峰审判员 陈会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朝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