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民终9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薛恩思与夏芬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恩思,夏芬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终9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恩思。委托代理人:陈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夏芬芳。委托代理人:夏明忠,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系夏芬芳丈夫。委托代理人:吴方保,安徽潜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薛恩思因与被上诉人夏芬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薛恩思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薛恩思的撤回上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薛恩思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53元,减半收取426.5元,由上诉人薛恩思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佘敦华审判员 王 雷审判员 王政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小玢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