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程元箱与杨继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元箱,杨继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91号申请人程元箱。被执行人杨继国。本院在执行程元箱与被执行人杨继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外出无音信,家中又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武县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振良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侯福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长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