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恢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程某某、被执行人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强,李万虎,李小军,程军荣,翟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恢107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强,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南环路果园巷东第一家。被执行人李万虎,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草塬村*组。被执行人李小军,男,197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三胜村*组。被执行人程军荣,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桥陵镇大西村*组。被执行人翟根平,男,198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祥塬村*组。申请执行人杨建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万虎、李小军、程军荣、翟根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为借款12200元、案件受理费18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4)蒲民初字第009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泽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