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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3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正洪与广宁精心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洪,广宁精心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3149号原告:李正洪,男,汉族,1993年5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路成梁,男,汉族,1976年2月21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路成明,男,汉族,1973年4月20日出生,住成都高新区,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广宁精心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广宁县排沙镇排沙南路39号首层之二。法定代表人:高天强,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晓伟,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原告李正洪诉被告广宁精心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2月29日受理后,原告李正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称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要求撤回对被告广宁精心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正洪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宁精心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洪撤回对被告广宁精心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李正洪自行承担。(原告李正洪已预交5元)代理审判员 徐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玫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