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刑终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章某某、原审被告人万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某某,万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刑终47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某某,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泾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泾县。2015年1月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0日经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泾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万某某,男,1971年5月3日出生安徽省南陵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南陵县。2015年1月1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0日经泾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泾县看守所。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章某某、万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6)皖1823刑初25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万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4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某某撤回上诉。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3刑初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惠芳审 判 员 谢 振代理审判员 潘成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珺旻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