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31刑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多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多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531刑初12号公诉机关多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师某某,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满族,出生于河北省丰宁县,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6年2月3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6日被批准逮捕,3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址: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多伦县人民检察院以多伦检公诉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师某某于2016年4月2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智君审判员 孙志明审判员 薛 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晨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