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占良与阚保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占良,阚保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240号申请执行人陈占良。被执行人阚保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占良与被执行人阚保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本院也未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武县人民法院的(2015)成民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根友审判员 王海峰审判员 陈会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朝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