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执18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仕球、莫莉洁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周仕球,莫莉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3执1887号申请执行人嘉实(厦门)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253号第34层A-H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1788186-1。法定代表人苏兴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皮诗捷。被执行人周仕球,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莫莉洁,女,196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思民初字第41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仕球、莫莉洁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886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曾仁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雅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