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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郑某与奥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2民初3号原告:郑某,农民。被告:奥某(??????)(ONKEANG),女,1990年5月7日出生,护照号KHMN1384842,住柬埔寨王国磅湛省上园县宗卡安东乡达波姆村(??????????????????????????????????????????????????????????????????????)。原告郑某与被告奥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奥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原告郑某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双方语言沟通存在问题,未建立夫妻感情。2013年10月被告离家回到柬埔寨,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郑某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原件两本,待证原、被告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2、证明原件一份,待证被告回柬埔寨与原告分居生活的事实;被告奥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当庭举证,现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2,来源和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实,以及2013年10月被告回柬埔寨与原告分居生活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的当庭陈述,结合上述认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系柬埔寨籍。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缙云共同生活。2013年10月份,被告回到柬埔寨,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程序法适用法院地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户籍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符合涉外法律的管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登记地法律。原、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未能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双方共同生活不久被告即回柬埔寨,与原告分居生活已满两年。现原、被告已无���好可能,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离婚之诉,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奥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郑某与被告奥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公告费56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少青人民陪审员  张耀进人民陪审员  郑苏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楼海峰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