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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1执143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6-04-1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余姚中塑石浦大酒店有限公司、余姚市成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余姚中塑石浦大酒店有限公司,余姚市成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余姚市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谷秀龙,孙秋珍,谷秀华,谷秀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143之二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舜水南路45、47号。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吕涌良,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余姚中塑石浦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新建北路232号中塑国际大厦01-04室,19-22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孙秋珍。被执行人:余姚市成龙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子陵路376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谷秀华。被执行人:余姚市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南雷路2-10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谷秀华。被执行人:谷秀龙。被执行人:孙秋珍。被执行人:谷秀华。被执行人:谷秀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15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浙0281执143号,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谷秀龙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新建路56号二层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A02020**号,土地证号:余姚镇国用(2002)字第15**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关注公众号“”